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该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进行了修改。条例实施后对我市进一步提高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卫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例如条例的适用范围过窄、对新领域新业态如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等缺乏法规支撑、部分处罚条款与近几年新出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切实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六章共43条,规定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对条例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城市道路管理、停车和共享交通工具管理、临时疏导区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