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充分履行地方人大监督职能,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开展工作的应有之义。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应在法制架构范围内,在人大的监督之下严格依法进行,探讨对地方人大在新时代下如何更好充分行使监督权,对于不断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的新格局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写入宪法,形成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
根据《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同时代表着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性利益,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新时代下,地方人大必须紧跟党中央的指挥,既要勇于接受新态势下提出的更高要求,也要有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智用、巧用、妙用监督权,确保 “一府一委两院”正确行使职权,不枉不纵,依法依规,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民办实事、听民声、解民忧、纾民困。
二、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下了不少功夫,综合施策,走深走实贴近群众,切实为民办实事,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不少值得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1、监督界限不明晰。根据我国《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另外,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虽然《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可以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作出明确规定。从目前的规定来看,这仅对专项工作报告作了规定,这就与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略有不同了。在新时代下,监督界限不明晰,必然不能更好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2、监督效果不明显。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审查与批准计划及预算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督形式大多是程序性的监督,对实质性的监督,例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提出质询、罢免和撤职等较少。另外,人大监督工作中,还存在执法检查缺乏区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问题,虽然每年都组织执法检查,但多数参照上一级来安排内容。同时还存在走过场、走形式问题,旨在完成任务,以致于检查效果甚微,对切实深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方面效果不明显。
3、监督队伍不均衡。随着国民素质上升,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也逐步提升,虽然人大队伍涌入了许多新鲜、有活力、有能力的代表,但“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仍然存在。从现实中考量,人大代表确实既有本职工作,也有着人大代表的身份,但如果职务意识淡薄, 仅当作是一种“兼职”,对履职工作抱着无所谓态度,履行义务责任感不强,就是枉对人民群众的期盼,对人大代表制度的漠视。同时,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少,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只会从现象看现象,难以把握问题的根源,无法提出有效的具体监督意见。
4、监督宣传不够深。通过对本地人大官网以及公众号进行观察,发现存在会议动态多、深度报道数量少,被动应付多、主动报道少,且多为转发上级动态,本地动态少等现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更多的群众可以通过网络来了解人大的工作,若宣传内容空泛,没有紧密联系群众,实效不突出、不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三、应对措施
1、明晰界限,完善依据。为何不明晰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工作报告。其中原因有,是因为如果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很容易在事实上形成一种“权力对冲”状态,即在“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监督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之间出现一种双向率制。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既然人大常委会成员中没有监察机关的人员,那么如果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对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则更效于避免这种“权力对冲”的问题,既能让各自职权有效行使,也让监督效能更大化发挥。故此,地方人大对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建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使之在新时代下能实现监督工作有效衔接。
2、健全监督落实机制,提升监督效果。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不断摸索和借鉴先进单位一些好的经验,切切实实以群众满不满意开展监督工作,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是建立监督意见“销号制”,完成一件,销号一件,促使监督意见从“办理回复”向“办理落实”转变,从而实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的工作目标。二是常态化开展满意度测评,监督工作落实得好不好,关键要看是否真的办民之所需,群众满意了才能促使提高人大监督质量。三是不定期开展“回头看”,民生工程不能只是表面、短暂,关键还是要长期有效服务于民,通过以不打招呼、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了解落实情况。
3、“内外结合”,提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一是内挖潜力。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强宪法法律、业务知识等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注重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时刻将人民的利益记在心中,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事。
4、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效果。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既然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那么人大开展的工作,就是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察民生、供民需、解民困,人大做了什么工作,都应该让人民群众知道、了解,既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广播、报刊、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也可利用互联网平台扩大宣传范围,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知晓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公开的需求。可以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从为民办实事的角度,多样化、深层次、接地气地宣传人大开展民生建设调研视察活动,直击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医疗、交通等痛点热点问题。同时,要对履职成效进行跟踪报道,让群众了解人大工作是切实在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加大对代表先进事迹宣传,塑造人大代表良好风采,不断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群众尊重、支持、维护代表,代表全心全力为群众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徐颖欣,系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