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8-09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711月30日前寄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地址: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邮编:526070),电子邮箱:zqrdlaw@126.com,传真:0758-2231335。 

    

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端砚石资源保护,促进端砚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端砚石概念】本条例所称端砚石,是指主要分布于肇庆北岭山脉至烂柯山脉之间区域范围内,用于砚台及衍生工艺品制作,由特定地质作用形成的含铁质水云母绢云母板岩(俗称紫端)、泥质白云岩和水云母绢云母板岩(俗称绿端)、白云质大理岩(产于七星岩,俗称白端)等不同岩石的总称。 

  第四条【保护原则】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采、总量控制、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端砚石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有序开发利用端砚石资源。 

  市人民政府和端砚石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端砚石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落实端砚石资源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对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端砚石资源违法行为。 

  林业、环保、安监、工商、公安、农业、水利、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举报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破坏端砚石资源等行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秘密举报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 

  在保护、勘查、开发端砚石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保护区保护】端砚石资源为本市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限制勘查的保护区制度。 

  端砚石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划定端砚石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限制勘查区,并予以公示,制定具体保护性措施。 

  在禁止开采区不得开采端砚石资源,原有开采坑口坑洞一律予以关闭。 

  对禁止开采区外的端砚石资源实行计划开采。 

  第九条【发现报告制度保护】在采沙、采石、取土、建房等活动中发现端砚石资源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向村民小组、村(居)委或者政府机关报告新发现的端砚石资源,收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论证后,拟订保护措施和开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对报告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标识保护】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端砚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识,并进行维护。 

  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端砚石资源的保护类别、保护范围、法律责任及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识。 

  第十一条【其他活动规避性保护】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严格保护的工作原则,其活动不得对端砚石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端砚石资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保证端砚石资源的安全。 

  第十二条【年度开采计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端砚石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制定端砚石资源年度开采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许可】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端砚石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十四条【依规勘查开采】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应当严格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开展矿业活动。 

  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汇交端砚石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端砚石资源年度开采计划,按照端砚石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工艺。 

  第十五条【环保安全要求】开采端砚石资源应当依法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防护等工作,相关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合格后投产使用。 

  需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做好采后复绿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开采端砚石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禁止性勘查开采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 

  (二)非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或者倒卖牟利; 

  (三)乱采滥挖或者以破坏性方法开采端砚石资源; 

  (四)盗窃、哄抢矿区端砚石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破坏勘查、开采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 

  (五)妨害端砚石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开采遗迹文物保护】端砚石开采坑洞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日常监测巡查】端砚石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林业、公安、水利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配合的端砚石资源保护联合巡查机制;建立聘请镇村(居)、林场协管员日常巡查机制,开展群防群治,并落实巡查经费保障。 

  利用遥感监测、统一监控处理信息平台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扶持】对于居住或者山林土地权属在端砚石资源保护区内且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村(居)民,端砚石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出路。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端砚石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端砚石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端砚石资源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端砚石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3】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乱采滥挖或者破坏性开采端砚石资源的,报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5】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由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安监、工商、公安、农业、水利、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11-20